贪图小利,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可真“刑”!
随着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犯罪行为越发隐蔽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贪图蝇头小利便动起了“歪心思”请看太康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利用职务便利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赵某某在某通讯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充值的职务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出售给王某用于注册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APP新用户而后将获取的验证码 再发送给王某(另案处理)每个手机号及验证码可获利7-9元共获利6281元案发后赵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太康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违法所得悉数退缴可依法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从宽处理根据赵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相关规定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公民的个人信息既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又包括设备信息和账户信息如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社交账号等还包括隐私信息和社会关系信息如通讯录、聊天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等网络行为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如上网时间、地点、访问情况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买卖或者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切勿知法犯法 法官提醒身处信息更迭时代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提升针对网络电信诈骗及套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辨别能力对“刷单返现”、“兼职粉丝”、“注册送礼”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活动千万要提高警惕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切勿贪图小利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mocs_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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