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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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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8 16: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河南周口| 来自河南
随着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
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犯罪行为越发隐蔽
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
为贪图蝇头小利
便动起了“歪心思”
微信图片_20230518161206.jpg
请看太康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利用职务便利引发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
赵某某在某通讯营业厅工作期间
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充值的职务便利
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出售给王某
用于注册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APP新用户
而后将获取的验证码
再发送给王某(另案处理)
微信图片_20230518161213.jpg
每个手机号及验证码可获利7-9元
共获利6281元
案发后赵某某被公诉机关以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起公诉
太康县法院审理认为
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微信图片_20230518161217.jpg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违法所得悉数退缴
可依法从轻处罚
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又可从宽处理
根据赵某某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等相关规定
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二千元
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微信图片_20230518161221.jpg
公民的个人信息
既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又包括设备信息和账户信息
如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社交账号等
还包括隐私信息和社会关系信息
如通讯录、聊天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等
网络行为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
如上网时间、地点、访问情况等
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受法律保护
不允许买卖或者提供给他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
切勿知法犯法
微信图片_20230518161224.jpg
法官提醒
身处信息更迭时代
在日常生活中
要提高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
提升针对网络电信诈骗及
套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辨别能力
对“刷单返现”、“兼职粉丝”、“注册送礼”
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活动
千万要提高警惕
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切勿贪图小利
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发表于 2023-5-18 16:44: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河南周口|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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