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治不了肇事逃逸与见死不救?
这是人性底线之下的雪上加霜!两名年轻人遭遇飞来横祸,肇事者逃逸、路过者见死不救,规避法律的冲动,趁火打劫的选择,令人性中的灰黑面汹涌而出。舆论的表情,除了愤怒,还是愤怒。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怀疑与信任、安全与事故,总是在不断调适中抵达平衡。越是这个时候,有关道德、法律、秩序、规则的理性建构,才越是成为维系权益乃至安身立命的根本。
在法学领域,有句尽人皆知的名言:“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肇事逃逸,隔三差五就能听闻,惨烈的新闻背后,是失范的司法规制力。来自深圳数字显示,相比10年前,近3年来,肇事司机逃逸的比例呈现猛增趋势。2011年,逃逸比例不足三成,但去年已超四成,今年上半年则达到五成。至于见死不救,就更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凡此种种,仅靠道德谴责能够扭转乾坤吗?
一句话,法律不能治不了肇事逃逸与见死不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法律为什么威慑不了逃逸行为?除了肇事者的侥幸心理之外,恐怕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审慎适用缓刑。刑法稍微柔和,生命就失之脆弱。
至于见死不救,在道德冷漠症确有蔓延趋势的今天,入罪入刑恐怕也不是毫无道理。无论是2007年的南京“彭宇案”,还是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都曾引发人们对“见危(死)不救罪”的立法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啻于困扰法学的哥德**猜想。不是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只能以道德的姿态来应对。事实上,有能力、无风险而不救遇难公民,这本身就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何况在法国,早将“见死不救”定为刑事罪,可判5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行走于城市之间,每个人的命运都是我们自己的命运。当肇事逃逸与见死不救屡屡无情上演,法律不能总是力度绵柔或袖手旁观。
看帖看完了至少要顶一下!什么时候医院也有见死不救罪就好了,也不会死那么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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