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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10种情况,必须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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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2 17: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河南周口| 来自河南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建立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作出部署。

一、建立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
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1. 井下甲烷浓度达到0.75%以上,或者变化浓度超过0.2个百分点的;
2.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的;
3. 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时的可控出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
4. 井下出现突水点;
5. 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变化浓度超过5ppm的,或者有带式输送机的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
6. 冲击地压监测单个微震事件能量达到104J以上的;
7. 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的;
8. 顶板离层、锚杆(索)应力、支架压力等监测数据突然增大,或者锚杆(索)断裂、棚梁棚腿弯曲严重的;
9. 露天煤矿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发现拒爆、熄爆的;
10. 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二、建立煤矿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1. 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的;
2. 井下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等突出征兆的;
3. 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的;
4. 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的;
5. 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的;
6. 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7. 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8. 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
9. 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
10. 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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