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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形可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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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1:1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来自河南

10月9日,“律师进社区解读《民法典》暨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第16场活动,在河西区马场街新闻里社区居委会举办。律师冒雨赶到现场为老年人答疑解惑。本次活动主讲内容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涉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分割共同财产等相关问题。由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志云详解。
李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6条作为新增法条,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范围、限制条件等相关规定,为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李律师指出,即便满足法律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也应严格把握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请求分割的财产,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一部或全部。
若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患病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财产?对此,李律师强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其中,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扶助,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一方受到医治。需要注意的是,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发表于 2021-10-11 13:30: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河南周口|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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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7:2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河南周口|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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