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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2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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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尚无规矩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为指导审判实践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规定。下面我们对彩礼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情形作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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