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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今实施 明确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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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 10: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温州|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随波逐流 于 2014-2-1 10:58 编辑

       2月1日起,一批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其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并提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五不准”。   
       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办法中,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五不准”: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3、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4、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5、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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