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
办理对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提交材料:
一、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分户,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或户主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提供下列房产证明材料之一:
(1)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抵押在房管部门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抵押证明、房屋查询证明;房产证抵押银行等单位的,提供房管部门的房屋查询证明、盖有房产抵押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贷款合同;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出具的税务购房发票、购房合同;(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3)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凭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立户的,需提供由社区民警调查的实际居住证明或能够证明已经实际入住的水电费发票。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分户:
1、凡户内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且均具备立户条件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房产证或集体土地证、原户口登记地址房产证或集体土地证;
(3)、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凡户内家庭成员因
结婚需要分开生活,且以分家协议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房产证或户口登记地址的集体土地证;
(4)、申请人结婚证;
(5)、分家协议;
(6)、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3、凡因夫妻离婚需要分开生活,且以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户口登记地址集体土地证;
(4)、离婚证(附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5)、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婴儿出生登记
办理对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材料:
1、申请人(户主或婴儿监护人)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主或婴儿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婚迁户口迁入
办理对象:
因婚嫁投靠本市的的配偶和随迁子女
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温州市外迁入落农业户口需提供户口性质证明。
3、结婚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子女关系证明;
4、夫妻户口性质不同,农业户口一方要求迁到非农业户口一方落户,要求在被投靠方户口所在村落实农业户口的,需迁入村同意迁入落实农业户口证明(附村委会议记录)。
姓名变更更正
办理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提交材料:
一、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监护人的申请报告;
2、户口簿;
3、监护人的身份证;
4、户籍证明。
二、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已满十四周岁申请变更姓名的还应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不准变更的情形调查记录。
四、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籍证明。
出生日期更正
办理对象:
出生日期差错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未成年人更正出生年月凭监护人申请);
2、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3、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常表复印件;
5、户籍证明;
6、调查报告。
毕业生非转农
一、办理对象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已落实户口和手持迁移证未落实户口的);
(二)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且结婚前户口为农业户口但因夫妻投靠变更户口性质的配偶;
(三)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条件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并同意落实农业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回该村并转为农业户口:
(一)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包括成人教育)录取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二)迁出前原籍在本市农村的;
(三)现生活在本市。
(二)提供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须本人到户籍窗口当场填写);
2、毕业证书(或肄业、结业证书);
3、户口册(未落实户口的提供迁移证)、身份证;
4、原籍为农业户口的户籍材料(本人提供原来农业户口有迁出注销记录的户口簿或派出所提供户籍档案查询材料);
5、迁入地村居出具申请人系该村农业户口迁出并同意落实农业户口的证明;(注明与户主关系)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证明。
7、在迁入地村居的宣传栏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粘贴完毕后,拍照二张(近景、远景各一张)。公示完毕后,村委会出具“公示期已满,无异议”的证明,二名村干部作为见证人在公示记录上签字并盖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