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亲戚身居高官行骗,太康王某某判刑十年!
获得了缓刑的机会,却不好好珍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太康县马厂镇村民王某某,2023年6月因诈骗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
2023年5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某心存侥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某虚构王某某亲戚身居高官,能帮助人找事业、行政编制工作的事实,取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25000元。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确定讯问策略。王某某从最初的狡辩、消极对抗,到最终的配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诈骗罪。王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检察官提醒:缓刑也是“刑”,高墙外的自由,不等于完全自由,也并非案结事了。缓刑,本是给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待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将会面临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对于适用缓刑方式执行刑罚的罪犯,更要倍加珍惜在社区服刑的“自由身”,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避免触碰社区矫正“高压线”,且“刑”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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