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12月6日上午,当事人周某将一面书写有“警院联动促和谐 案结事了暖人心”的锦旗送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老冢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团队,以此感谢法庭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据悉,2023年5月6日,张某驾驶货车与一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周某受伤,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当事人双方就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遂将张某诉至太康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相关办案民警沟通联系,并经调查得知,涉案货车系被告张某购买的二手车,虽曾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但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并不知道该涉案货车商业险已超期。
在详细掌握案情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用心用情释法明理,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促成案结事了,通过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被告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14000元,并已将赔偿款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太康法院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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