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法院:当庭调解当庭履行 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4月24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以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再优化。原告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入驻某租平台的商家,被告李某通过该平台向原告租用了一部iPhone手机,但被告李某自第2期交租日起便不再支付原告何租金。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用户租赁服务及协议》约定,原、被告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已自动转变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李某按照协议约定,应向原告支付手机签约金13164.93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李某要求其按约定支付签约金未果,遂诉至太康法院。
4月14日,承办法官胡峰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法律关系清晰,案件标的额不大,在庭审中注重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倾心调解,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庭向原告支付了签约金13164.93元。
近年来,太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利用调解优势,持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强化普法宣传等措施,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暖心的司法服务,以更加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为企业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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