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童年的回忆 发表于 2023-4-4 16:38:33

严厉打击!事关太康用地!

    为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维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3月31日,太康县针对有关事项发布通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公布举报电话。通告内容如下:  一、凡属以下情形的,均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行为。1.在耕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上建房,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超出三层的行为;2.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未经批准自建房,在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经营性自建房的行为;3.在闲置国有土地、自有宅基地、他人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自有承包地(耕地、林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4.其他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期将违法建设拆除,消除违法状态。限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追偿拆除费用,并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五、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和管控,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制止、依法查处。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失职失责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转让或非法购买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或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八、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监督作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举报电话:县自然资源局    0394-681505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94-6812928         县农业农村局    0394-670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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