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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原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1988年7月,自编自写了一份“乡、村两级宅基地调整意见”,我1994年侵占集体土地扩大自己家住宅面积,于2016年8月才拿出来作为侵占集体土地的证据,有老村干部证言证明!现在举报到乡政府,能责令拆除建筑物退回集体吗?原村干部1994年侵占集体土地扩大自己家住宅面积,(更正一下不是“我”) 老村干部的证言是:证明原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是其自己自编自写的,有老村干部的名字,他们不知道有这个事儿,2016年8月原村干部拿出来,作为侵占我家住宅和我家原来管理的宅基地面积的证据及侵占集体土地证据! 我家2016年看到他这个“自编自写的宅基地调整意见”后,一直在乡政府反映,至今为止没有给予处理结果 去信访局试试 乡政府核实过了,一直不拿出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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