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饼夹牛肉1 发表于 2019-12-25 19:59:35

多地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

起因  一起“同命不同价”的交通事故成为典型案例进行研讨  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一起坐三轮车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三名少女丧生。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赔偿何源两名同伴家属20余万元,但仅赔偿何源父母8万元,因为何源是农村户口。  悬殊的赔偿金额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这一赔偿金额的依据来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其中,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  据此计算,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两组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前者近20万元,后者仅5万多元。  事发四年后,2009年制订《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死亡赔偿金条款时,何源案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讨论。  “制订侵权责任法时曾试图将城乡标准统一,但当时条件不允许,最后只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



  过程  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城乡差异”逐渐消除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这一情况也在随后几年逐步改变。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城乡标准不统一的桎梏也在慢慢松动。  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创办人陶旭明告诉记者,义乌外来务工人口多,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统一的探索开始得早。“进城务工人员有证明在企业上班的,活动区域主要在城区的,以及农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在一定比例以上的,都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2012年,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曾援助过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江西省铅山县的张建祥在义乌做木工,2012年8月16日给某婚庆公司装潢时发生触电事故,送往医院抢救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于12月26日死亡。  该案争辩焦点之一,就是赔偿标准的确定。  审理过程中,张建祥妻子提供了一张2012年10月22日办理的失地证明,若以城市标准计算,还需进一步证明张建祥一家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失去土地。  “被告提出了证据真实性的问题,为此法院专门去铅山县的国土部门进行核实。”陶旭明说。  最终法院判决,张建祥所在的某自然村集体土地征收比例达90%以上,且事故发生在浙江省义乌市,可按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难点  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一年?  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标准?  未完全统一的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以安徽合肥为例,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实行)》规定,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死亡,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户籍登记住址作为判断城镇、农村居民的标准,户籍登记地属于城镇区划范围的,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一年?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标准?实际中难以执行,这往往造成法官无所适从,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甚至有截然相反的判决。”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奚兵说。  赔偿标准的确定,还成为侵权人和受害人争议的焦点。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额差距很大,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引发案件上诉甚至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张建祥一家都靠他外出务工的收入,女儿上学,70多岁的母亲双目失明。”陶旭明说,张建祥妻子在诉讼前一直在信访,该案也是当地政法委书记指派到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援助。  在曾宏伟看来,统一赔偿标准将减少庭审调查工作量,杜绝虚假证据,也会减少因适用赔偿标准问题引发的上诉信访。



  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  多地启动  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  近期,安徽、陕西、河南、湖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宣布,2020年1月1日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  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直言,“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曾宏伟表示,受制于城乡发展不平衡、机动车驾驶人员投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城乡二元标准,正在逐步走向缓和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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